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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英文全称: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缩写:CB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全国行业自律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南楼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履行好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和相关工作,创新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制度。
  (三)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凝聚行业共识,努力健全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开展各类培训以及技术、管理等交流活动,开展行检行评,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及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支持、推动地方成立建筑装饰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复印件。
  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相关机构按章程要求核准,在本会秘书处进行备案。经本会秘书处授权发展会员的相关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的规定。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秘书处将收回授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及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在本会会员中按一定条件和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或个人理事由本会秘书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本会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事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2/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撤销、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前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与理事会同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媒体上给予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名誉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任免程序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须是社团的专职人员,其任免程序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若干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本会为开展某项特定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秘书处内部机构。办事机构以部门的形式设立,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办事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由秘书处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若干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其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以分会的形式设立,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执行民政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分会设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实行年度轮职制,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由秘书处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实体机构。
  实体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国家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
  上述机构可以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自己的管理办法,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为保持协会的代表性、企业家出任副会长不做届数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单位会员会费:会员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0元/年。
  个人会员会费:1000元/年。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经2016年7月5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